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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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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22〕8號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)等相關要求,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規嚴格做好保密審查,防止泄露國家秘密、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,防范數據匯聚引發泄密風險。

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新余市人民政府和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市政府各部門。

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,按照“以公開為原則,以不公開為例外”的要求,遵循“先審查,后公開;誰主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。

第四條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:

(一)依照國家秘密范圍和定密規定,明確標識為“秘密”、“機密”、“絕密”的信息;

(二)雖未標識,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信息;

(三)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。

部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:

(一)由信息產生的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;

(二)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組織提出審查意見;

(三)分管負責人審核,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。

第六條不同部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,應由主辦部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,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門同意后,方可予以公開。

第七條部門需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,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。

第八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,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,部門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,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,再予以公開。

第九條部門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、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;在進行保密審查時,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“公開”、“不予公開”、“需報審”等審查意見,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。

第十條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,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審查確認的意見。

第十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,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,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,不得公開。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,應當予以公開,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。

第十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,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、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。

第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,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,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提出申請,要求該部門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。

第十部門違反有關規定,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,發生泄密事件的,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。情節嚴重的,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。

第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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